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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生产
安全法规

兖煤股铁发〔2020〕78 号

作者: 邵冬茹   发布日期: 2021年09月29日   来源: 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

67.开泵时未观察电流表、电压表、压力表读数和运转声音 是否正常的;水泵机械密封及进出水部位是否漏水,水泵润滑部 位是否漏油;

 68.水泵运转期间未经常观察水泵震动声音、仪表、温度、 填料等情况是否正常的;

 69.遇有水泵剧烈振动、叶轮与外壳严重摩擦、电机冒烟、 出水量突然减少或不上水等异常情况未采取措施的;

 70.进入封闭式地沟或热力管沟作业时,应事先打开两个沟 口,经对流通风换气,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,并要有人监护,未 认真执行的;

 71.检查主要地沟内管道时,检修人员少于两人的;

 72.管道试压前,应检查管道支吊架的紧固性和管道堵的牢 固性。确认无问题,才能进行试压。未严格执行的;

 73.拆装有弹性、偏重或易滚动的机件,未采取防护措施的; 

74.设备修后的试运,必须按该设备的试运规程进行,且要 运行,而后整机试运,先人力试验(如盘车)后机动试运,未严 格执行的;

75.检修压力容器及附件时(如压力表、压力阀、水位计等) 未确定其压力容器内无压力的状态下进行检修的。

 76.在列车检修作业完工时,未确认车下无人,撤去防护信 号的; 

77.清洗制动缸前,未按规定先装设安全套,插上安全销的;

 78.卸除制动缸盖螺母时,未按规定头部闪开作业的;

 79.更换折角塞门时,未按规定关闭本车另一端及领车的折 角塞门的;

 80.拆装车钩缓冲时,未按规定由专人操作钩缓拆装机的;

 81.拆装、检修各阀门、管路等配件时,未按规定先截断风 源,排尽泵风后,再行作业,作业结束后,恢复开通位置的;

 82.使用单车试验制动机性能时,每次试验都要大声呼唤或 鸣笛确认车下无人后,方可进行,未按规定执行的;

 83.指挥,信号不明不准开车。工作完毕应刹住制动器,机 器熄火或关掉电源,机车锁上,未按规定执行的;

 84.机动翻斗车向坑槽内或料斗内卸料时未保持适当安全距 离和设置挡墩的;

 85.钢筋要贴紧挡板,注意放入插头的位置和回转方向,开 错位置的,弯曲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 面,互相配合,不得拖拉,调头弯曲时防止碰撞人和物,更换插 头、加油清理必须停机后进行;

86.车床装卸卡盘时应在主轴孔内穿进铁棍或坚实的木棍作 保护,工件长度不超过床头箱一米时必须搭设支架,车床运转时 不准找正和卡紧工件;

 87.遇到下列情况时未停止运转并退出刀具的: ①一机一人操作时离开机床; ②检查工件的光洁度时; ③试验工件丝扣的松紧程度时; ④清理金属屑,进行修理、调整、更换刀具牙轮及装卸工件时; ⑤停电或转动部分发生故障时; 88.钻床钻头使用适当,钻裤卡头固定牢固,排屑时将钻头 提起并停止运转,严禁用嘴吹排屑,钻薄件时下面应垫平整木板, 未按规定执行的;

 89.清扫加固作业前未安插灯旗防护的; 

90.清扫、修补车辆时,材料和工器具未从车门供给的; 

91.擅动车钩、风管、折角塞门等车辆部件的; 

92.由小门进入车厢,未安排人员防护的;

 93.车厢内向外抛洒杂物、垃圾的;

 94.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不标准的;

 95.清扫加固作业出现工具材料堆放侵入铁路限界,垃圾进 入道心的; 

96.焊工在进行焊接时,把焊物压在电线或煤气管等上面的;

 97.电焊回路(地线)应接在焊件上,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;

98.焊接场地要清除易燃物,注意防火。雷雨时停止露天作 业,不准手持把线或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; 

99.氧气瓶、乙炔气瓶混运、混放(装),混吊等违章现象; 

100.气焊作业气瓶不能放倒作业,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 时,氧气瓶、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 10 米以上,乙炔气瓶与氧气 瓶之间距离应在 5 米以上,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;

 101.气焊工在操作时,应对乙炔表、氧气表、焊割具、气带 进行检查,合格后方准使用;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及保护帽,避 免撞和剧烈震动,防止曝晒;

 102.各种机械、专用工具、设备除负责使用者外,其他人员 未经许可动用的;

 103.设备修理人员必须学习该设备检修的规程和安全环保 措施。提前检查设备及其环境,清除作业的障碍物,采取必要的 安全环保防护措施。未按规定严格执行的;

 104.风动架车作业时,站在架车车辆两侧的;

 105.车辆厂、段修人员检修工艺、检修作业不规范的;

 106.工作中往下或往上抛投材料、工具、工件等;

 107.管钳子、活扳子不准代替手锤用,活动扳手不准反向使 用,在使用活动扳手管钳时,不准加套筒,不准用两个扳手交合 使用。锉刀、手锤手柄未安装牢固的;

 108.地面湿滑,使用梯子时,没有人扶持或绑牢的;

 109.登杆检查或检修时,未做到“一人工作,一人监护”;

110.登杆前未检查登杆工具,如脚扣、升降板、安全带、梯 子等是否完整牢靠;

 111.杆上杆下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,杆上有人作业,杆下距 电杆 2 米范围不得有人; 

112.交接班未擦拭设备及附件,记录不齐全,未清理室内外 环境卫生;

 113.清洗用油、润滑油脂及废油脂、废棉纱、未按规定定点 存放、乱丢乱放的;

 114.发现作业人员与运行中的机车、车辆争路、抢行的;

 115.在区间、站场作业来车时,未按规定下道避车,并站在限 界以外;在桥面作业时,遇有来车,未按规定进入避车台避车的;

 116.非作业人员在轨枕头、道心内行走的;绕行停留车辆时 其安全距离不少于 5 米;

 117.在线路上作业,戴妨碍视觉、听觉的色镜、帽子的;

 118.靠近基坑上方,不准堆放弃土、材料; 

119.现场作业内容与风险评估不相符的;

 120.安全确认不到位的;

 121.施工(检修)现场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;

 122.使用锤类作业前,先检查有无异常,防止发生人身伤害, 锤把不得有油污,不准戴手套,不准单手抡大锤,在大锤甩转方 向上不准有人;

 123.不明地下设施,在无配合部门人员到达现场,开挖路基、落路肩等作业;

 124.非专业维修人员处理电器设备故障的;

 125.危废库、机油库、仓库等场所存贮机油未建立领用簿或 未及时签字的;

 126.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未及时清理或清理不整 洁的;

 127.联系中断时,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;

 128.在线路上巡查时,衣帽遮耳; 

129.对设备故障处理不及时; 

130.操作转动机械作业时,一定不能使用防护手套; 

131.列检人员列检作业不规范的;

 132.现场防护人员未携带或携带防护备品不齐全,对讲机联 系不畅通;

 133.使用探伤小车,防护人员不足;

 134.无探伤证人员执机;

 135.探伤作业违反“四细、五慢、八注意、四步走”制度; 

136.探伤作业行进速度不符合规定;

 137.利用列车间隙在站场维修线路,未和车站值班员联系; 

138.施工结束,未消记; 139.未面朝机车、车辆上下车的; 

140.经处安全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规程、不安全行为。 

(二)三级(罚款金额 30 元--50 元)

  1. 非重点岗位各项台账记录与实际不相符的;

 2.作业场所“环保设备”巡检记录未放置或巡检、签字不及 时的;

 3.终端盒漏保试验记录、消防检查记录未及时填写的;

 4.各专业值班岗点备品工具未齐全完好的; 

5.对上级文件指示精神、岗位责任制、风险告知卡、必知必 会不掌握不熟悉的,或未按规定随身携带风险告知卡;

 6.不按专业规定按时、按标准进行安全检查、检修作业;

 7.驻站防护员漏报、错报列车的,做与职责无关的事情;

 8.在道岔、信号机处作业,工具材料放在导线上; 

9.作业中使用带病工具、设备; 

10.上下班未按规定行走路肩的;

 11.室外作业中吸烟、接打手机的; 

12.不按规定上报各项资料或统计报表等数据不准确、不及时; 

13.站场、工作场地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;

 14.在通告列车信息时未做到及时准确;

15.作业完毕,材料机具、工具回收不彻底,未进行班后工 器具、材料点检;

 16.设备检维修工作不认真,质量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标准 程度较轻的;

 17.班组日常管理记录未按要求规定填写;

 18.风险评估等各种安全写实记录中有代替签字的,对双方 进行罚款; 

19.重点工序安全风险评估表漏签字、漏项的;

 20.安全不放心人排查不全面或未明确帮教人、监护人的;

 21.个人学习记录不按规定学习记录的; 

22.经检查人员认定的其他资料填写不规范的;

 23.经处安全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规程、不安全行为。

 六、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精神、制度、规定相抵触,以上级 规定为准。与双重预防、供用电管理、机电设备、特殊作业管控 流程等专业化管理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最高处罚标准执行。 

七、本细则解释权属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。

 八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原铁路运输处《关于印发〈安 全生产“红黄牌”、严重“三违”标准和一般“三违”标准处罚 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兖煤股铁发〔2018〕8 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