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
关于修订印发《安全环保生产“红黄牌”、 严重 “三违”标准和一般“三违”标准处罚 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处属各单位: 为认真贯彻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方针,促进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,推动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提升,结合我处实际, 对铁路运输处《关于印发<安全环保生产“红黄牌”、严重“三 违”标准和一般“三违”标准处罚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兖煤股铁发〔2018〕8 号)进行了修订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执行。
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
2020 年 8 月 5 日
铁路运输处安全环保生产“红黄牌”、严重“三违” 标准和一般“三违”标准处罚实施细则
一、红牌
(一)方案措施
设计、方案、规程、措施的编制和审批违反规定及存在重 大漏项;
2.单项工程、零星工程无措施、无派工单施工;
3.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环保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 料,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规定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;
4.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存在漏项,未按安全设施专项 设计内容施工,存有安全隐患。
(二)安全与劳动防护
5.现场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;
6.带有闭锁、连锁的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失效或未投入使用;
7.容易碰到的、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 护罩、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;
8.作业场所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,作 业场所防坠落等防护设施不全;
9.危险化学品的生产、储存、使用、经营场所和运输未按规 定设置安全设施、设备或安全设施、设备失效;
10.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,未按 规定配备和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或其他安 全环保防护器具和用品;
11.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失效。
(三)电气设备和特种设备
12.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、工艺;
13.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;接地保护不符 合规定;
14.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;
15.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或防爆设施失效;
16.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未取得使用许可证 的,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。
(四)吊装作业
17.起吊作业重物坠落、回弹、摆动范围内站人的、超载起吊 的、起吊索具不完好的以及起吊装置不牢固、起吊装置使用不当。
(五)检修作业、停送电作业
18. 6kV 及以上高压电气作业不执行“工作票”、“操作票” 制度;
19.检修作业没有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,或施工负 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;
20.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。
(六)隐患整改
21.重大问题或 A 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;
22.紧急情况下应下达停产撤人命令而没有下达;
23.已挂黄牌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;
24.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。
(七)事故、调度和安全信息
25.谎报和瞒报事故;
26.发生事故无调度记录或涂改、伪造、销毁调度记录。
(八)环保问题
27.危险废物丢失或者处理不当出现泄漏污染超标;
28.因环保问题被县级及以上政府或上级公司通报批评或处罚;
29 .擅自改动环保监控装置的参数、监测数据或者监控、监 测相关设施;
30.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的,“三同时” 工程不落实,擅自变更环评文件及其批复;
31.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,被责令停止排污,拒不 执行;
32.通过暗管、渗井、渗坑、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 设等方式逃避监管、违法排放污染物。 (九)车辆公路运输
33.方向系统出现故障的:方向松旷、发卡、沉重等任何一 种情况出现严重及频繁时等隐患未消除而出车的;
34.制动系统出现故障的:①气压不足;②气压过高;③刹车松怠;④刹车管路漏气;⑤制动室回位不正常等以上隐患未消 除而出车的;
35.离合系统出现故障:①气压达不到压力;②离合片有脱 落现象;③离合间隙及回位异常;④刹车油不达标定刻线等以上 隐患未消除而出车的;
36.传动系统出现故障的:①发现传动轴固定螺栓松动或缺 少的;②传动轴万向节与传动轴的出现大小间隙的;③半轴螺栓 缺少或松动者,不可行车,修复后可行车;④差速器出现异响, 缺油状态下禁止行车;⑤变速箱出现异响,缺油状态下禁止行车; ⑥过桥轴承异响或橡胶脱落等隐患未消除而出车的;
37.车桥出现故障的:①钢板断裂 3 块以上的;②钢板销松 动串位的;③骑马螺栓松动,断裂者禁止行车,挂车牵引锁,锁 不到位、锁不牢的;④轮胎无气压、露内胎的,轮网有异常、断 裂开焊严重变形的等隐患未消除而出车的;
38.发动机及其它零部件出现故障的:①空气虑芯严重堵塞, 有灰尘的;②防冻液不足;机油量不足的;③发动机各种液体渗 漏严重的;④发动机运转后,机油压力不正常的;⑤无气压、排 气不正常的,有异响异味的;⑥各种仪表及报警灯不亮或不报警 的等隐患未消除而出车的;
39.危险品装卸车时导除静电装置未连接或者连接不正确 的;罐体充装口开启或者关闭作业未戴防护用具的;
40.未执行“三位一体”和“手指口述”安全检查确认制度 而出车的;
41.罐体作业未执行动火作业制度的;主车动火作业与罐体 未分离未执行动火作业制度的。
(十)船舶运输
42.船舶检验证书过期,船舶运输经营范围以外的货物;
43 船舶超出适航证书核定航区的范围;
44.运营已报废船舶;
45.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;
46.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;
47.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航行规则航行;
48.未按照规定倒车、调头、追越;
49.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、号型或者鸣放声号;
50.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;
51.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,穿越航道;
52.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 构规定的航速航行;
53.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的;
54.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、避让和信号规则 规定;
55.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、航行警告规定;
56.未在规定的高频通信频道上收听;
57.不遵守航行、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;
58.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;
59.船只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强行运行;
60.在政府部门下达环保禁行令期间强行航行的。
二、黄牌
(一)组织机构
1.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不全或人员配备不足。
(二)会议贯彻和重点工作
2.传达落实上级指示指令不及时、不到位;
3.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阶段性、季节性重点工作或重点工程。
(三)方案措施
4.设计、方案、规程、措施的编制、审批不符合规定;
5.设计、规程、措施执行不到位,或随意修改相关内容;
6.试验涉及安全环保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, 试验方案及安全环保技术措施未报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;
7.未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。
(四)安全防护与劳动防护
8.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;
9.安全检测监控仪器、仪表失效;
10.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或职业危害防 治设施不能正常使用;
11.作业场所内职业安全健康相关内容未按规定治理;
12.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;
13.安全疏散、消防通道不畅通;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、 消防安全标志,消防设施、消防器材未定期检验,或擅自将消防 器材挪作他用;
14.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,未制定防火措施;
15.三人及以上未按规定戴安全帽,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系安 全带,未高挂低用,未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。
(五)电气设备和特种设备
16.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 规定要求,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、定期检验标志;
17.电气保护设置不全,保护整定不符合实际;
18.未按期进行高压电气设备、设施性能试验、继电保护整 定试验、绝缘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试验;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未进行整改;
19.变(配)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,未按期检验或 存在问题;
20.无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;
21.机电设备、设施布置不符合相关规定,安全距离不够; 图纸、操作规程、检维修规程、责任制等资料与实际不符的;
22.停用机电设备未采取停电、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;
23.机电设备、设施试验检测场地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 护设施不齐全;
24.高温设备存在漏油或积油严重;
25.工艺系统或机电设备超额定参数、能力运行;
26.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转运、储存、处置;
27.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 PE 线截面不符合规范规 定;相线、N 线、PE 线的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或混用;
28.工业气瓶安全附件不全,存储、使用不符合规定;
29.生产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信号、照明、事故应急照明 或不能正常使用的;
30.按规定不能单人单岗而工作现场单人单岗操作。
(六)检修作业、停送电作业
31.各种“工作票”、“操作票”中涉及的安全措施填写不 齐全、不规范。
(七)隐患整改
32.隐患排查不到位或 B 级隐患未按期整改;
33.作业场所内职业危害未按规定治理;
34.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,未按要求进行整改;
35.其他隐患危及安全环保生产未限期整改。
(八)事故、调度和安全信息
36.未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安全生产信息;
37.上报的信息数据不准确、缺项的;
38.迟报或不按规定程序报告事故。
(九)应急管理
39.未按规定编制、评审和修订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人员、 器材、设备、物资不按应急预案要求落实;
40.无正当理由未按应急预案演练规划或计划进行演练的, 演练记录不实。
(十)环保问题
41.污染物外排出现非正常的日均值超标;
42.拒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;
43.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确定的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,或者未 批先建、批建不同、久试不验;
44.工广区、厂区污废水收集、排放系统不完善;
45.无专人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,出现问题不及时联系 维护、维修,或不上报;
46.危险化学品采购、安装、使用、处置违反相关规定;
47.向水体排放油类、酸液、碱液,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 等车辆、容器;
48.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,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拆除、闲置污染治理设施;
49.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、喷淋、围 挡等防风抑尘措施;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、喷淋等抑尘措施; 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或虽设置但无正当理由停止 使用; 50.未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,造成严重后果。
(十一)道路、船舶运输
51.安全环保监控仪器仪表损坏的;
52.无防止煤堆、焦堆塌方、扬尘抑制措施、冲淋水收集措 施安全保护措施的;
53.钢丝绳等起重索具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、锈蚀、缺油 的,绳卡不符合规定的;设备吊卸未签订安全协议,无安全吊卸 措施的;
54.新工人、转岗人员或业务停止三个月以上的人员未经过 安全三级培训的;
55.驳船装货前未进行船体检查,致使重载驳船出现漏水的;
56.物品码放混乱,影响通道的;
57.生活舱内使用煤球炉,未采取通风措施的;
58.缆绳陈旧不能承受拖带负荷,而未及时更换的。
59.拖轮未按规定设置避雷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的;
60.驳船舵系故障,未及时排除而带病作业的;
61.驳船锚系故障,未及时排除而带病作业的;
62.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;
63.船舶添加燃油时,不按照规定打开油箱放气孔的;
64.拖轮机舱内使用明火的。
三、严重“三违”(罚款 1000 元)
(一)特种设备及作业 1.特种作业人员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;
2.起重机起吊时起重臂下站人和行走的;用起重设备提升人 员的;
3.约时停送电的,带负荷拉刀闸的;
4.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且无绝缘防护作业的;
5.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;
6.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;
7.机床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或未按规定着装的。
(二)班组通用
8.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、脱岗;
9.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;
10.当班喝酒、酒后上岗的;
11.横越停留车辆的线路时,从车辆底部、车钩下方通过的;
12.跳车、钻车、扒车和从车辆底部传递工具、材料的;
13.现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;
14.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作业的;
15.检维修现场,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;
16.跨越机电设备(设施)或进入危险警戒区域的;
(三)铁路行车作业
17.溜放调车或手推调车的;
18.车列行进中,调车人员骑坐车帮的;
19.调整移动中的车辆钩位的;
20.未执行停上停下的;
21.推进车辆前端无人确认显示信号的;
22.调车带车数超过牵出线规定容车数的;
23.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作业时,值班员未确认车列出 清即排列进路的;
24.超限货物不接入规定股道的;
25.调车作业过程中,调车员、连结员进入机车司机室的;
26.未在规定距离遥控指挥动车作业的;
27.调车作业拉断风管的;
(四)机车运行及检修作业
28.没有操纵权的人员操纵机车的;
29.内燃机车 QC 主触头粘连时,拉蓄电池闸刀的;
30.内燃机车检修人员在检修电机时带电作业的;
31.内燃机车检修焊接时,电流通过轴承的;
32.在运行中的内燃机车(外走廊式)的走板或走廊上作业 或者在电力区段登上机车车顶的;
33.机车上吸烟或有烟头的;
34.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;
(五)自备车检修及清扫加固作业
35.轴承压装计算机检测时,压装曲线不合格,未选配新轴 承,重新压装投入使用的;
36.红外线设备检测到热轴故障时,工作人员不及时汇报的;
37.清扫加固作业中走车帮或翻越车帮进入车厢的;
38.大锤砸门作业时未佩戴防护眼镜的;
39.因交接不清、传递不清等原因造成红黄牌车、坏车等误 装的;
(六)线路整修、道口管理及巡道
40.铺设与更换钢轨时,使用乙炔切割烧孔的;
41.单轨小车搭座人员的;
42.下列施工未办理封锁手续,或未设置移动信号防护的:1.成 段清筛或更换轨枕下的道砟;2.起道高度在100 毫米以上时;3.拨道 量在 100 毫米以上时;4.成段更换钢轨时;5.成组更换道岔时。
43.道口工不放杆的;
44.巡道工不出巡或不按规定出巡的;
(七)电气设备、缆线检修
45.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、电缆、电线的(有特殊安全 措施的除外);
46.通信工、信号工违反“三不动”、“三不离”安全制度的;
47.开关柜及供电线路不停电作业的;
48.雷雨时在杆上工作或修理室外设备的;
49.雷雨时测试线路绝缘的;
50.电气设备停送电、验电、放电、挂接地线等操作工作时, 未执行“一人操作、一人监护”制度的。
51.信号检修作业及处理故障时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:①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(试验信号灯泡除外,但 在试验前必须确认无列车接近); ②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,扳动或转换道岔,检查进路,办 理闭塞和开放信号; ③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; ④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构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盲目用提 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故障; ⑤色灯信号机灭灯时,用其它光源代替; ⑥人为的构成道岔假表示,进行更换转辙,转换设备; ⑦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。 (八)道路、船舶运输
52.用皮带机、起重设备提升人员的、用装载机、翻斗车、 推土机铲斗载人的;
53.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保护用具,不穿安全防 护服的(安全帽、目镜、防毒面罩、防护手套等);
54.在危险货物装卸区、重点防火区、易燃、易爆场所动用 明火的(吸烟、动用手机、敲打铁器等);
55.危险货物驾驶员,未经批准私自换车驾驶的;
56.未经批准,驾驶员私自带学员的;
57.危险货物装卸现场未按规定秩序排队,争抢车行位置的;
58.危险品车辆搭乘无关人员的;
59.危险货物运输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运输线路的;
60.进入煤场作业未戴安全帽、未穿工作鞋的;
61.装载机驾驶室外站人的;
62.在严禁吸烟区域内吸烟的;
63.不按照公司要求行驶在规定航线的;
64.不按照公司要求,在船舶航行时不穿戴救生衣的;
65.船舶航行时穿拖鞋的;
66.不传递、落实、反馈拖轮信号或落实不到位的;
67.驳船装载货物后,封舱不严实的。
(九)其他
68.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盲目、冒险放行列车的;
69.安全设施不齐备,强令工人作业的;
70.在重点防火区域、防爆场所内使用可能引起火灾的取暖 设备、吸烟、有明火或存放易燃物品的和未按规定动火作业的;
71.在线路上作业和行车时,扒乘站内调车的机车、车辆的;
72.单人巡视电力线路时,攀登电杆和铁塔的;
73.铁路专业工种违反技规、行规、站细等现行规程、规章、 制度中明确“严禁、禁止”的行为,一律视为严重“三违”;
74.其他危及安全,经安全监察部门认定的属于严重“三违”的。
四、一般“三违”行为
(一)一级(罚款金额 300 元--500 元)
1.有关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负责人未向全体施工人员贯彻 施工安全环保措施及未履行学习签字手续的;
2.车列移动中,进入线路内作业的或调车人员摘接风管等车 下作业时,未按规定防护(锁住红灯);
3.由于行车设备故障,电务部门处理故障不积极、不及时, 车务部门没有采取措施,造成中断行车、调车作业 30 分钟的;
4.检查关门车不彻底,编组后又重新倒钩的;
5.停留车列(车辆)未按规定防溜的;
6.由于接车人员出务不及时或私自停车造成应通过的列车 在车站停车(轨道车除外);
7.未交付占用区间凭证或未开放出站信号,即显示发车信号的;
8.对危及行车安全的线、桥、隧病害,危及人身安全和重要 设施的设备、机具使用未采取措施;
9.使用撬棍翻动钢轨,应由有经验人员操作,不准用手翻动 钢轨;
10.剁除钢轨肥边时,未带护目眼镜或对面作业的;
11.在钢轨上直钉的;换轨时用起道机起顶钢轨;
12.开挖建筑物基坑或刷坡时,掏底挖的;
13.靠近线路堆放材料、机具等时,侵入建筑限界;
14.手持工具零件,携带电线登杆或在角杆内侧或利用拉线 上下电杆的;
15.拆装扣件、检修时,用手试摸活动面、转动部位或用手 指探摸孔位的;
16.更换闸瓦时,将手伸入闸瓦与车轮踏面之间的
17.检修作业时,把工具、材料放在车顶和边缘处,从机车 上向下抛掷传递工具、配件的;
18.砂轮机不准装倒顺开关,旋转方向不准对着主要通道, 操作者站位不正确或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的;
19.损坏安全等设施后不报告、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;
20.危废库未按照“双人双锁”制度管理的;
21.利用行车间隔抽换轨枕时,违反“隔一抽一”规定;
22.在重点要害部位或重点防火区域抽烟的;
23.乱拉临时线、乱接电源线;
24.经处安全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。
(二)二级(罚款金额 100 元--200 元)
1.迟到、早退、串岗、 私自顶岗、换班的;
2.当班打扑克、打麻将、打乒乓球、下棋、网络游戏等娱乐 活动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;
3.利用站场广播、对讲机、平调设备说与工作无关内容的;
4.电动三轮车停放时未断电拔钥匙、拉手刹的;
5.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;
6.在规定鸣笛地点不鸣笛的;
7.乘务员确认信号、厉行呼唤应答不执行鸣笛回示,不认真 执行呼唤应答制度的;
8.用牵车机动车前,不按规定对机车作业人员呼喊动车“口 令”让大家知道动车的;
9.机车检查完毕后,各防护网、罩等没有关闭到位、安装不 牢固的;
10.违反机车检修工艺、简化检修作业程序的;
11.作业场所产生扬尘未采取抑尘措施的;
12.环保设备设施操作人员、管理人员不在岗或串岗的;
13.环保设施、设备维护不及时或不到位的;
14.工作场所有长明灯、长流水现象的;
15.不按规定速度超速操作机车的;
16.临修机车作业时车上、车下及机能试验不按规定呼唤应 答的;
17.内燃机车差示压力计作用后,在未判明情况前,就立即 进入动力室或打开柴油机检查孔盖进行检查的;
18.电器班人员摇测机车绝缘时,未与其他作业人员联系彻 底的;
19.机车甩车作业时,相关人员未远离柴油机两侧的;
20.对同工种、同职称、同时上岗不作安排,造成主次责任 不明确的;
21.忘交、错交、漏交行车命令或路票方向填写错误的;
22.一批作业未完,没有交接清楚作业进度和内容,进行交 接班的;
23.该试风的列车未按规定进行简略试风的;
24.严格按规定速度调车,在连接车辆未按规定显示停留车 位置信号或未按规定显示“十、五、三”车距离信号或司机未及 时鸣笛回示的;
25.非正常情况下,未一度停车,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的;
26.变更作业计划时不停车传达的;
27.推进车辆不试拉的;
28.无故不使用平调设备或平调设备与手信号混用的;
29.调车作业未按规定的人数作业或无故影响超过 15 分钟 以上的;
30.错编调车作业计划或未按调车作业计划作业的;
31.不及时上报编组影响填记货票、运单造成大列等待 15 分 钟以上的;
32.让机车乘务员摘挂车辆的;
33.货运员未出务到现场核对现车或不及时出务影响列车开 行 15 分钟以上的;
34.装卸车完了,货运员未检查车辆装卸和线路情况的;
35.抄记车号错误,错报编组的;
36.未出务接发列车的;
37.以车代步的;
38.调车作业人员错摘错挂车辆的;
39.未按规定进行原路返作业的;
40.在不允许反面调车的线路上进行反面调车的;
41.作业前未按规定检查线路、车辆、道岔的;
42.未使用灯旗接发车的;
43.由于安排不当,造成少人作业的;
44.改道作业时,50kg/m 以上钢轨连续起下或卸开 7 个钢轨 头上的道钉或扣件的;50kg/m 以下续起下或卸开超过 5 个轨枕 头上的道钉或扣件的;
45.养路机械上道作业时,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员的;
46.捣固作业时,两组最近距离不应少于 3 根轨枕,脚部不 得伸出轨枕边缘;
47.拔道作业骑压或肩扛撬棍的;改道作业,用捣镐打道钉的;
48.桥面上起钢轨口外道钉,未按规定站在道心内侧的;
49.在无人行道桥上拧动护木螺栓及钩螺栓时,向桥外方向 用力的;
50.巡道作业时,未按规定携带必备工具、材料、备品和防 护信号的;
51.道口工不按操作规程,简化作业的;
52.检修电动转辙机作业时,未打开遮断器的;
53.在信号机上作业时,上下同时作业的;将工具、材料放 在信号机上的;当有列车通过时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上停留的;
54.对高于 36V 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违反下列情 况之一者:①未使用带绝缘的工具,未穿绝缘鞋的(室内应站在绝缘板 上); ②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的; ③未脱离导电部分时,与站在地面的人员接触或相互传递工 具、材料的;
55.配电柜、箱加锁装置不完备的;
56.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。实行“一机一闸制”, 严禁一闸控制多台用电设备;
57.倒闸操作前应校对设备名称、编号和位置,操作中应认 真执行监护复诵制,未按规定执行的; 58.验电前未检验验电器是否灵敏可靠的;
59. 检修作业时,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 (开关)和隔离开关(刀闸)的操作把手上,未悬挂“禁止合闸, 有人工作”的标示牌;
60.立杆及修整杆坑时,没有防止杆身滚动、倾斜措施的;
61.未严格按照规定的化验时间,准确取样化验分析,并认 真填写化验日志及其它记录的;
62.未随时检查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,并做好分析化验器 的维护工作的;
63.采样瓶须是硬质玻璃瓶或塑料制品,采样前未执行先将 采样容器彻底清洗干净,采样时再用水样冲洗三次(另与规定除 外)以后才能采集水样,采样后迅速加盖封存的;
64.水样容器未放在不受日光直接照射的阴凉处的;
65.泵工在启动水泵前未认真检查记录是否齐全,设备是否 完好(包括零部件、紧固件、仪表等)的;
66.未执行启动前清除水泵周围异物,检查开关、按钮是否 灵活可靠,水泵传动部分防护罩是否齐全,;